为加强休假管理工作,规范休假行为,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在编干警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干警休假、请假必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登记、请销假手续。
二、休假种类
共分6种,即:病假、事假、产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病 假
请假人填写《桃山区法院干警请假审批表》。
1.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3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超过3个工作日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2.正科级干部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二)事假
请假人填写《桃山区法院干警请假审批表》。
1.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半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2.正科级干部及单位负责人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三)产假
请假人持妇产医院(妇产科)出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填写《桃山区法院干警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后,报政工科审核、备案,办理产假手续。假期结束后,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女干警正常享受产假90天,晚婚晚育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产假可延长到180天;男干警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请假程序同上。
(四)婚丧假
婚假3天,晚婚者15天;丧假酌情给予1-3天假期。干警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干警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干警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请假人填写《桃山区法院干警请假审批表》。
1.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2.正科级干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后,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3.丧假手续可后补。
(五)带薪年休假
请假人根据年初的带薪年休假安排计划,填写《桃山区法院干警请假审批表》。
1.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后,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2.正科级干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后,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当日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六)探亲假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并按事假程序履行好请假制度。
四、相关要求
1.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监察室、政工科将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纪行为,将对违纪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
2.对不按程序休假的,视为旷工。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4.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按照黑人社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待遇;因病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全年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5.科级干部因公因私离岗一周以上的须经政工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