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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山区法院干警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3-24 09:49:2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干警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编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干警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干警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三、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干警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四、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干警带薪年休假计划,并经研究审定后执行。各部门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要本着工作、休假“两不误”的原则,建立健全休假期间岗位工作衔接、交接制度,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日常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调配,避免因干警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五、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干警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带薪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警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干警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干警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干警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各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政工科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七、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的计算方法。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八、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前向政工科申报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年度预算。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政策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康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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