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向患者的告知义务,不只是一种形式。对患者来说,是加强对自己未来的自我责任;对医师来说,是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就目前来说,医务人员都知道有向患者告知说明的义务,但怎样才算忠实地履行这一义务,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必要明确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时,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本文主要从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供在司法实践中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我国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
医患关系从医学诊疗角度看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如对医学知识的欠缺、疗效不确定性等。但若仅以诊疗结果的成败课以医师的责任,对医师来说亦是不公平的。
医患关系从法律角度上看,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并具有医疗服务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师说明义务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对认定医务人员尽到告知义务的标准却很不明析,在审判中亦未形成司法习惯。
二、如何认定医务人员尽到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施是相互对应的,但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即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怎样认定医务人员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患者实现了知情同意权利呢?笔者认为要考虑下列两个因素:一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时,是否采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话语和方式,如果医务人员按照医学专业的标准进行告知,不能认为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即使患者“同意”了,也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同意”。二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做好告知前的准备工作,如了解患方的基本情况、选择告知的有利时机等,达到法律规定的“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要求。
三、不履行告知义务及履行瑕疵时要担责
依据法律规定,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从现行法律来看,对于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尚无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是要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告知义务和不正确、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两种情况。
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意味着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权,一旦发生患者不愿看到的医疗后果,并为此引发诉讼的话,法院通常会支持患方知情权受损的诉讼请求。如一位女患者陈某在某医院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手术前,医生未告知患者其手术可能的不良后果,结果手术造成左眼上睑下垂的术后并发症。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多万元。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但未向陈某告知手术后果,导致原告无法行使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余元。
医务人员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也要承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法律责任。因为,它同样没有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利得以实现。一位患者因摔伤造成右手骨折到医院就诊,医院对其采取了手法复位后石膏托固定等治疗。一个月后,患者到医院复查时被确认骨折已愈合,但位置不理想,留有轻度的畸形。患者将这家医院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医院未充分告知患者要及时复查的必要性,致使未能及时发现骨折端移位,存在医疗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不适当的告知行为也可造成侵权,如一位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患者,因医生直言不讳的告知引发猝死。《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尽管上述案例中的告知行为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至少有诱发不良后果的作用,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