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的法律概念及法律特征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代。在我国古代,居间人被叫做“互郎”,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乐”,后又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作“牙行”或者“牙纪”。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过该法条可知居间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例如,法国商法典中设有居间人的法律规定;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居间人契约,德国商法中又设有商事居间人的法律规定。本法在立法中,大多数专家和学者认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本法采纳了这一主张。
2、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但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构或者为订约的媒介。这里所谓的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和指示其或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为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间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一言以蔽之,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作用而已。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报酬。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因此,居间合同都是有偿性的。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把居间分为合同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义务的情形。居间人负有此项义务的情形,这里不论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居间合同均有有偿合同。
4、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详细,就应按照有关惯例或者当事人以前合作时所形成的习惯。
(5)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二、合同类型的区分
1.自然人与婚姻介绍所的约定。婚姻介绍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网络上发布征婚广告,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介绍所包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制作婚姻需求资料,不同于婚约缔结时的媒婆说媒。此类行为不是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可以适用合同法。
此类行为是否适用行纪合同调整?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笔者不赞成此类行为适用行纪合同调整。理由为:(1)虽然婚姻介绍所对社会发布信息具有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示,但是它是他人信息的载体。(2)行纪合同侧重于调整经济贸易活动,婚姻介绍是民事生活中的活劳动。
婚姻介绍所有整理当事人资料、发布信息等劳务行为,是否适用劳务合同调整?笔者认为,婚姻介绍所更侧重于为他人提供认识异性朋友的机会,适用居间合同调整较为妥当。
2.自然人与汽车驾驶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汽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收取学员学费后,一般情形下进行三种行为:(1)提供训练场地,(2)老师讲授理论知识和现场传授操作技术,(3)陪同学员到交警部门接受实践操作的考试。学员没有通过考试,驾校不退还学费。学员与交警部门的考试为行政许可的一部分,驾校不参与其中。
学员学习汽车驾驶以车辆为工具,培训中含有运输行为,但笔者认为不宜将培训行为定性为运输合同。
学员学习驾驶技术,技术成果为智力成果,这种技术的专有性不强,学习条件由驾校提供,因此不宜将培训行为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
驾校为学员提供服务,是否可以将培训协议定性为服务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同,可以参照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比如安装空调行为,安装人为客户提供服务,因为合同法分则有承揽合同,安装空调行为就为承揽合同调整。比如保险合同,合同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因为保险法有规定,所以保险行为适用保险合同调整。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了服务合同纠纷。
分析培训行为可以发现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驾校的培训主要是为学员通过考试提供更多的机会,因此笔者倾向于适用居间合同调整。
3.其他类型。某地鲜鱼销售个体户组成个体协会,协会为成员提供媒介服务。成员与协会的约定是否属于居间合同?笔者认为协会的组织性能是互助的,成员具有发言权,适用居间合同有些不妥。农业局下设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农户订立的协议是否属于居间合同?笔者意见,由于此类协议具有农业经济性质,农业推广中心的机构性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不清楚,适用居间合同有些不妥。
三、对居间合同的若干解释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424条确立了受托人可以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原则,使委托行为更具灵活性。居间人在众多机会中为委托人寻找的是否为最佳机会?依靠道德、职业习惯等因素判断。
合同法第426条后段规定,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笔者理解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或者具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后段规定。否则,优先适用第426条前段、中段规定。第427条中出现的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什么是必要费用将是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争议问题,有待于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