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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从严查处工作人员十五种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8-27 14:49:47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规定,对我院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从严查处: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以及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

七、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

八、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的。

九、业外活动中不遵守社会公德、法纪,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的。

十、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一、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十二、刑讯逼供。

十三、贪污受贿。

十四、徇私枉法。

十五、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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