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进一步增强预防工作实效,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依照我院制定的《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重点岗位建立以完善制度为主的岗位廉政风险扳防机制,为促进本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廉政保证。
第三条 廉政风险是指法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以及相关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第四条 监察室为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预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廉政风险的监控、排摸、查处等工作。本院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在纪检组、监察室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预防的廉政风险点
第五条 院党组廉政风险点:
1、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案件处理、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廉政风险。
2、在人事调整、干部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工
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工作失误。
3、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不依法依纪处理。
4、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
5、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不及时传达,以致出现违规行为发生。
6、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存在被案件当事入及相关人员拉拢腐蚀的风险。
第六条 立案庭廉政风险点:
1、在立案审查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故意拖延,不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收取诉讼费时少收或多收,减、缓、免审查不严。
3、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送达;送达文书不齐全,未按要求送达。
4、未按法律规定确定开庭时间,立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转送审判庭影响审判。
5、未按规定时限处理申诉复查及抗诉案件。
6、对来访群众态度蛮横,不耐心。
7、对速录员管理不严,贻误开庭、庭审记录不全影响审判工作。
8、违规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9、泄露审判秘密或工作秘密。
1 0、在分案件中出现说情现象,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1 1、违规为他人案件说情、违规接收吃请或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1 2、首问负责制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七条 审判工作廉政风险点:
1、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拖延办案,超审限办案或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2、对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予保全,或者保全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
3、利用职权对应该回避的案件不回避,在审判过程中发生消极审判或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4、对诉讼当事入主体身份审查不细,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5、调取证据原则性不强,存在偏袒等情况,损害当事人权益。
6、调解的方式不当,有失公平,损害当事人利益,
7、不严格遵守开庭时间,贻误开庭,庭审中言行不当,具有明显倾向性。
8、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遗漏主要证据、要情节或关键事实,致使案件审判事实不清,产生错案,影响司法公信。
9、裁判文书书写不规范,有错字,没有按规定签发,造成文书差错,影响法院形象。
1 0、怠于开展判后答疑,引发当事人不满,引起上访。
1 1、泄露审判秘密。
1 2、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1 3、违规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第八条 执行工作廉政风险点:
1、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利益。
2、拖延、推诿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贻误执行时机。
3、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当事人不满。
4、违反执行款物管理规定,损害执行人利益。
5、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处理,损害当事人利益。
6、泄露执行秘密,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7、未按标准收取费用,随意性大。
8、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9、委托评估、拍卖、鉴定过程中与鉴定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上的不正当关系。
1 0、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第九条 政工科廉政风险点:
1、不坚持原则,在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中隐瞒、回避有关事实。
2、违反组织纪律,保密意识不强,泄露院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致使决策被动。
3、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在人事调整、职级晋升、工资晋级等事项上,违反规定给予相关人员方便或设置障碍。
4、违反人事及评先考核相关制度,虚报有关立功评先的数据、条件,致使立功评先不准确,影响管理。
5、违反人事及评先考核规定,立功评先工作缺乏公正、公平性,造成奖惩不一,影响内部团结,管理混乱。
6、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7、违规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礼物、礼金、有价让券等,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十条 监察室廉政风险:
1、廉政教育工作开展不及时。
2、在处理相关问题上不全面调查,主观武断,致使处理不客观、不公正。
3、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4、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有为难情绪,不坚决不彻底。
5、接受被监督、监察对象的请吃送礼。
6、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7、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办公室廉政风险点:
1、接待工作中出现超标准接待和铺张浪费现象。
2、在车辆管理或维修过程中潜在廉政风险。
3、文件不能及时传送,会议通知滞后,影响工作效率、政令不通。
4、私自乱盖公章,乱开介绍信。
5、不按规定查询,复印档案,泄露审判秘密。
6、违反规定借阅卷宗、造成卷宗丢失,泄露审判秘密。
7、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8、违规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9、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财务室的廉政风险点:
1、不按规定和程序采购物品,暗箱操作,采购费用高于市场实际价格,造成资金浪费、违法、犯罪。
2、采购、修理等程序审核不严致虚报采购,修理等票据报销费用,易发生贪污等违法犯罪。
3、违反原则将私人消费在公费中报销,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违纪。
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动用、存放单位资金,易发生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5、财务帐目混乱,扣帐凭证不全、不符合规定,帐目与收支不平等,影响单位工作效率。
6、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7、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8、违规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9、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大队廉政风险:
1、在审判法庭值庭或押解犯人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或放松警惕,造成在押人犯监控不到位或脱逃。
2、在看管、押解期间违反规定允许被看管人犯会见,造成串供等后果。
3、安全检查时工作不认真,检查不细,造成危险物品带入办公楼。
4、武器和警械管理过程中存在风险。
5、违规使用械具或者违规采取强制措施。
6、泄露工作秘密。
7、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8、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十四条 信访办廉政风险点:
1、接访人员隐瞒信访、举报、投诉事件,损害当事人权益。
2、违反规定向群众举报、投诉的责任人通风报信,或将信息透露给相关人员,损害当事人权益。
3、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4、违规接受当事入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行政部门廉政风险点:
1、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2、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3、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第三章 廉政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廉政风险点、廉政风险表现进行检查,及时通报、预警,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教育。
第十七条 每年全院干警就自身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纪检组、监察室公开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廉洁、基本廉洁和不廉洁三个等次,对确定为基本廉洁人员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不廉洁人员进行违纪处理,通报批评,并停止待岗培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廉政风险点干警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下列方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示、诫勉谈话;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调离工作岗位或停止待岗培训;
6、给予纪律处分;
7、造成行政赔偿的,根据情节轻重规定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对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