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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六 不 准”

发布时间:2012-08-27 13:46:35


1、不准接受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

2、不准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

3、不准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

4、不准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5、不准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6、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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