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桃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二人合伙经营两间家居生活馆,王某前期出资15万元入伙,合伙初期经营情况良好,双方对盈利部分五五分成,后因疫情原因,张某陆续将两家店铺转让出去,仅返还王某投资款1.25万元后再无任何答复。王某要求退回投资款以及分配利润未果,遂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
调解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且都有调解意愿,为妥善地化解纠纷,桃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邀请身在成都的被告通过视频方式参与调解。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经营期间账目收入和支出繁杂、账目不清,办案人员遂就争议较大的账目组织双方进行对账,耐心细致梳理,从情、法、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分期退还原告张某投资款132500元。至此,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之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合伙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成立了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合伙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法官提醒
合伙时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出资份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各合伙人在出资或入伙时也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留存经营合伙事务的记录。这样既能保障个人利益,也更有利于合伙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