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不还钱、我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了还还什么钱、法院要是把我抓起来那就抓吧反正我没钱……”
许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以上几种想法,自以为只要脸皮厚、“敢”赖账法院也奈何不了自己,但是事实上产生这种想法只是此类被执行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足的表现。法律上早就给这些“老赖”堵住了后路,如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的,对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执行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许多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一定要拘留被执行人。一方面认为拘留作为较为强力的强制执行措施能够加快案件进程,尽快实现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利益受损方,希望通过拘留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治。而作为案件另一方的被执行人,经常有“一年只能抓我两次,一次最多十五天,挺挺就过去了,没别的影响”这类想法。上述对拘留措施的滥用和重视不足,都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足的表现。
采取司法拘留程序:
司法拘留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