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律法规

 

学习型法院丨“能力作风建设年”应知应会(三)

发布时间:2022-05-05 13:48:13


    为大力推进机关“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全面落实“学习型法院”创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精神,切实推动全院干警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桃山区人民法院将定期推送“能力作风建设年”应知应会知识,以思想破冰引领行动突围,以比学赶超点燃发展激情,以知行合一凝聚奋进力量。

    7.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工委、党小组。

    (1) 党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8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2)党委。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3)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

    (4)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虽然不足3名的,可以和临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

    (5)党工委。中国共产党工作委员会的简称。党工委一般存在于各级行政机关中,是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受党委的委托,领导同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

    (6)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直接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使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8.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

    9.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