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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切实推行“阳光庭审”

发布时间:2013-05-29 08:46:06


    桃山区人民法院强化庭审功能、建立“以庭审为中心、多位一体”的全方位审判公开制度,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保证和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司法腐败,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3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桃山区法院桃山中心法庭审判庭内气氛庄严,庭审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来自桃山区的人大代表汤旺、尚赵秋,桃山区政法委的葛新宇和桃山街道的部分群众正在旁听原告肖丕君诉被告石颖健康权纠纷一案,2008年12月20日16时许,原告乘坐桃山矿办微型车时因坐过站点与微型车售票员石颖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起来,原告的面部被石颖用手挠伤,石颖的右手被肖丕君用嘴咬伤,后双方均入院治疗。2009年5月21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原告之随上为不宜评定其损伤程度,2009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原告之损伤为右眼病变不适宜伤情评定,但本次外伤加重病情,2010年8月18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原告右眼表现符合急性视网膜坏死综合症的特点,急性视网膜坏死综合症系病毒感染的结果,其自身病变是目前右眼盲目的根本原因。不排除本次外伤对疾病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外伤参与度拟为5﹪-10﹪。黑龙江省普里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右眼伤残等级为七级,右眼医疗终结期累积12个月,右眼继续治疗费用可按实际发生计算,外伤与右眼视网膜脱离有相关关系。原告诉至法院经本院委托黑龙江省普里斯司法鉴定自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肖丕君右眼状况系病与外伤综合因素造成的,外伤是促进疾病发展、病情加重的作用,故外伤参与度为50﹪以上。1、七台河二院住院12天医药费3548.02元;2、厦门眼科医院第一次住院13天花费9497.58元;3、厦门眼科医院第二次住院6天花费6094.63元;4、厦门眼科医院第三次住院8天花费5164.73元;5、七台河至厦门往返交通费3855.00元;6、厦门公交费252.00元;7、公安机关带领去省公安厅往返鉴定车票1606.00元;8、护理费70元/天=2730.00元;9、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2340.00元;10、上海鉴定第一次住宿费1167.00元,交通费4947.00元,上海鉴定第二次住宿费票据丢失,交通费1440.00元,共计7554.00元;11、误工费9000.00元月×268天=80400.00元;12、残疾赔偿金17760.00元年×20年×75﹪=266400.00元;13、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0元;14、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15、中级法院两次鉴定住宿费600.00元,交通费1625.50元,鉴定费5600.00元;16、中级法院工作人员旅差费484.00元;合计487857.46元。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根据庭审观摩的情况,分别从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庭审效率、庭审用语、司法礼仪等方面进行细致点评,认真总结这次观摩庭的经验、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返馈给合议庭法官,以扬长避短。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桃山区法院党组清楚地认识到,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群众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公正严谨,会加深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而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的、高质量的审判现场展示,让法官接受群众的监督,他们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

  在工作中,桃山区法院不断丰富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内容,拓宽联络渠道,增强联络的主动性,实现了接爱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特别是注重回报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让人大全面、准确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人大交办的案件、法律质询,及时办理,抓紧审查,快报结果。以务实的态度,诚心请人大把脉,积极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到法院参加庭审观摩、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从而拉近了人大代表与法院的距离。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借助人大力量帮助法院强化监督。同时,通过送阅批件、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定期发送法院工作信息、简报等形式,主动加强联络。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法院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较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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