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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 我为群众办实事】桃山区法院开设《人民陪审员法》宣传模块(七)

发布时间:2021-05-08 09:27:04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桃山区法院将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模块,向群众普及人民陪审员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编辑:付  禹

    审核:康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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