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桃山区法院将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模块,向群众普及人民陪审员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编辑:付 禹
审核:康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