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你们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及相关知识作如下重点指导。
1、向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
本院立案大厅设有信访申诉、立案接待、审查批办、诉讼收费、排期分案窗口。向本院提起诉讼,应通过立案接待窗口递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并且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起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企业法人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详细、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
一般而言,只要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案件争议金额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原告即可向本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院递交的诉讼材料,必须经立案法官审查确认,并符合立案条件。
2、法院受理案件应通知当事人
本院立案庭决定受理起诉后,须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如无特别情况,诉讼程序由此开始。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本院将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为普通委托,代理人只能为一般诉讼行为。如属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中应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别权利;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只能视为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4、确定合议庭成员、向业务庭移送案件
本院案件由立案庭完成立案工作、并通过程序分配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后,移送业务庭审理。书记员应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等。
5、法院的庭前准备工作
辅助人员的职责是: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住址(所)和联系方法等情况;审查诉讼费缴纳的情况;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必要的法律上的阐明,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固定其诉讼请求;根据合议庭的决定依法调查、收集与核对有关证据,办理委托鉴定(含评估、审计)、勘验等事项;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不必要或重复的证据;建议合议庭对案件中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在庭审中径行确认;确定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促进当事人和解和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庭前准备结束后,向审判长提交审前准备报告;完成审判长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6、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回避;
要求辅助人员对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问题进行阐明;
提出管辖权异议;
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仅限法定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申请鉴定、勘验;
自行和解或同意调解;
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
7、“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的审理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8、证据清单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单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收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在开庭时提交法庭。
9、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在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0、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辅助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合议庭决定保全证据的,主审法官在裁定书作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对该证据予以保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交。
11、证据交换
经当事人申请,辅助人员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日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或由辅助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辅助人员应当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交换证据。
当事人未申请,辅助人员也认为不需要在开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尽快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副本及举证说明送达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2、庭前调解
主审法官认为指导当事人举证、调查收集证据和组织交换证据的工作已经完成,有必要庭前调解的,则确定召开庭前调解的时间并用传票通知当事人。
在庭前调解中,由辅助人员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如下事项:
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确定需在法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来源、举证方式及其证明的内容;
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固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促进当事人和解,组织调解。
庭前调解,可以在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一并进行。
13、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
庭审前,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审判人员回避。庭审中,当事人有权出示证据、相互质证、辩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申请补正笔误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将庭审记录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如认为笔录有误,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
15、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当事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本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缴上诉费,由本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在各方当事人上诉期届满后由本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16、法院审理期限
本院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简易3个月,普通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延长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