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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 | 桃山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判

发布时间:2021-01-13 08:46:17



    2021年1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孔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此案为桃山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法典》及修正后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的案件。

    2010年3月和同年5月,被告马某某在原告孔某某处先后两次借款,并出具欠条两张,双方未有约定利息,被告马某某至今未还,故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诉至桃山法院索要欠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给付现金,被告出具欠据两份,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故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9 7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按2010年的银行5 年以上贷款利率年6.14%标准给付利息问题,由于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已将借款偿还完毕,只是未将欠条抽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常理,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判令被告马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孔某某借款本金29 700.00元。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桃山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地生根,努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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