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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干警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30 08:58:53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纪律作风,加强我院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范围:全院在编干警。

    第二条 请假种类及假期

    (一)事假

    因私事确需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一次为1—3天。

    (二)病假

    因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的,可以请病假。不需住院,时间不超过3天(包括3天),可由部门负责人酌情确定休息时间,并按照病事假签批程序审批;病假3天以上的(不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结合医嘱确定休息时间,同时提供诊断或病历,并按照病事假签批程序审批。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病假期间执行工资情况如下:

    1.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且配偶长期居住省外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且父亲、母亲长期居住省外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干警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审批时需提供被探望方省外长期居住证明(派出所或社区证明长期居住省外固定居所一年以上):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干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干警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及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原则上不超过两段。

    (四)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原则上不超过2段)安排,无特殊情况不跨年度安排。

    (五)婚假、产假

    1.婚假:干警本人结婚给予婚假15天;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女干警产假 180天(包括产前产后),男干警享受妻子生产护理假15天。

    3.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干警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干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干警,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上述假期包括节假日、公休日等法定休息日。

     (六)丧假

    干警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3天,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死亡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七)公事公出

    干警因公出差或因公事(本市)无法参加单位考勤的,应当履行报告程序,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干警请假须提前填写《干警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政治部、请假人留存。公事公出应填写《干警公事(出)报告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政治部、财务留存。市内公务填写《干警公事(出)报告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政治部、请假人留存,以备核查。

    2.干警因事、病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含3天),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

    部门负责人因事、病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主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

    3.干警因公出差3天以内(含3天),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的(含7天),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

    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3天以内(含3天)报主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

    4.党组成员、科级干部因事请假,经院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程序。

    5.干警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政治部备案。

    6.凡离开本市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科级干部离开本市必须向院长报告。

    (2)其他在编干警离开本市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政治部主任报告。

    第四条  干警假期、公出公事结束应当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同时报政治部登记,不按时登记销假视为未归,如逾期按缺勤处理;干警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或《公出审批表》的,须事先向主管领导、政治部主任报告,事后必须及时补填并报政治部备案,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五条   干警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日两次,上午7:00至8:30,下午17:00至20:30为签到、签退时间,上午8:30后签到为迟到,下午17:00前签退为早退。

    第六条 干警请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产假、丧假,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编干警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不包括20日),病假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此两项假期不包括带薪年休假),取消全年评优资格,绩效考评档次按末档处理,不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相应核减绩效考评分数(详细情况按照绩效考评规则办理)

    第七条 出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负责,对无故出现多次迟到、早退、缺勤、不参加考勤的,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政治部将会同监察部门适时对干警在岗、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考勤记录及检查结果作为在编干警绩效考评依据,每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无故不刷脸2次以上,或旷工1日及以上;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以上,或无故不刷脸5次以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绩效考评按末档处理。

    第八条本院政治及业务学习、培训,各种会议,或集体活动无故缺勤累计3次及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经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适用的关于桃山区人民法院干警请销假制度,公出、公事请假相关规定,及考勤相关规定等均废止。

    第十一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桃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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