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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山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30 08:57:24


    桃山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人员包括聘用制书记员、聘任制司法警察、司机、(清洁员、门卫、厨房师傅按临时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管理,彩虹工程大学生、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认真地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本院聘用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招聘条件

    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聘用制书记员、法警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聘用制书记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庭审打字速度要在80字/分钟以上;法警需具有履行职责的业务技能;

    3、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岗位要求的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用以审核,同时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六条 招聘程序

    聘用制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1、报名考试。司法警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人员按照招聘公告,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2、试用期。聘用制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期转为正式聘用,发给正式聘用工资;考核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聘用制书记员主要职责:

    1、负责填制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2、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法官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

    3、协助法官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执行、调查取证及其它审判业务工作,及时通知当事人阅读有关笔录及签名;

    4、认真校对法律文书,宣判前应送主审法官检查,主审法官检查后,应签名并存档备查;

    5、案件结束后,上诉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装订案件材料并移交档案室,其他案件的案件材料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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