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上午,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审理4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刑事法官于天竺仅用一个小时的时间,对涉案被告人进行审理并当庭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4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年1月份至今,我院已审结危险驾驶案件53件,自危险驾驶入罪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是醉酒驾车。随着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的猛增,桃山区法院为预防犯罪,以案说法,特意安排此次公开集中审判工作,以警示广大司机朋友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在开庭审理中,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我院对认罪认罚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了告知,被告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所在,追悔莫及,没想到这么轻易就触犯了法律,不应该存在侥幸心理。深受教训和法律的震慑,保证今后酒后不再开车,以免害人害己。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权利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时,除了考虑血液中酒精含量,还应考虑醉驾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多方面因素。
桃山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杜绝酒后驾车,避免心存侥幸,为自己、为家人、为他人负责,营造全社会“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