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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中的舆论风险与化解

发布时间:2019-05-07 13:52:52


当前社会,互联网的运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普通民众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网络也成为舆论的集散地。在民众享受舆论话语权的同时,它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则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的风险及挑战。对于法院工作中的舆论风险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思路是必须的,更是必要的。

一、法院工作中的舆论风险表现

(一)舆论失真导致民众不能正确判断形势

“舆论是公众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一种评价。”[ 《关于舆论的基本理念》,陈力丹,《新闻大学》2012年第5期。]在前信息时代,由于物理空间的限制,舆论的影响力较小。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舆论形成、传播的速度日益加快,影响的人群、区域日益加快,影响的人群、区域日益广泛,对司法的影响更是越来越直接、越来越重大。

舆论是民众与司法机关沟通和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全面准确地掌握信息是精准判断、公正审理的前提。但是,近年来不客观、不真实、不科学的言论演变成为舆论并发生广泛影响的倾向却日益明显。如2008年瓮安事件中因虚假传言引发群众误判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2015年的南京虐童案让广大群众偏离的理性。以上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从各个方面考虑如何把伤害降到最低,可舆论的失真让民众产生巨大的质疑和评论。

(二)舆论压力对法院审判工作构成重大影响

司法权理应是独立的、超然的,作为法治的基本理念,司法独立被法治国家普遍采用。我国宪法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明确规定,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然而随着网络信息的传播、舆论压力的扩大,这种独立逐渐被动摇和改变。

根据近年来舆论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影响研究,在侯伍杰受贿案、黄静裸死案、华南虎照案等案件审理中,一大部分案件都有利于原告(包括公诉案件中有利于公诉机关)[ 《论舆论风险管理与法院司法抉择———基于 57 件 “中国十大案件” 的实证分析》,刘澍,杨娟,《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所谓的民意形成的网络压力不断向司法权施压,想要牺牲司法独立来换取所谓的和谐稳定秩序,从而使得一些重大影响力案件的一审判决结论近乎受到舆论的完全支配。

(三)舆论背景下法院公信力受到重挫

在法律之上的理念下,司法的权威性被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并在其中立性和程序性中有所体现。而舆论干预司法,一些民众看似异常的案件细节在舆论中不断扩大、发酵,使得人们对于司法工作不满情绪剧增。这种负面影响往往使法院采取一种“迎合”的姿态来满足舆论的诉求,比如许霆案中的一审、二审判决存在天壤之别。

“当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 《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王海英,《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可以看出,在舆论高涨的背景下,法院司法中的问题很容易被抓住不放,司法公信力受到重挫。

二、造成法院工作舆论风险的原因

(一)社会阶层有所分化

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转型带来的阶层分化,是司法与民意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大部分司法案件引起的舆论危机,背后折射出的是各阶层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的极端化冲突,药家鑫、张金柱等等带着公安干警、政府工作人员、“富二代”标签人员违法犯罪时,广大群众被激怒,这种愤怒很快从案件本身延伸到对身份“标签”的攻击。“公众判意不仅体现了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评价与期待,更蕴含着公众复杂的社会愿望和社会诉求。表达判意已成为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实施对司法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顾培东,《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二)舆论意识有待增强

面对当前司法环境和日益提高的群众法制意识,法官在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经常会遭遇当事人摄像录音情况。但部门司法干警危机意识薄弱,在矛盾发生时往往情绪不稳激化矛盾,缺乏危机处理能力。部分法院在发生问题后销声匿迹当“鸵鸟”,不发声或者不及时发声,引发群众各种猜测,使得矛盾越加突出。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过去厌讼、非讼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依法维护权利已经成为普遍观念。仅就本院而言,2017年受案2132件,2018年受案3092件,2019年1-4月受案1408件。案件数量连年增长,而法院人员数量不曾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极其突出。同时,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更新和运用能力不强,过于重视案件本身处理而忽视群众工作、判后答疑工作等原因使得办案效率不高,矛盾引发舆论风险。

三、解决法院工作舆论风险的对策

(一)积极推行案例指导

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使民众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有了充分的心理预期,对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的作用。群众不会对法律法规条文斤斤计较,只会对案件有什么的判决结果而津津乐道,案例指导的规范和示范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些列典型案例指导,实现同类个案有同质裁判,为实现群众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增强舆论应对意识

一方面要时刻牢记危机意识。司法人员时时刻刻面对着当事人,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必须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增强危机处理能力。作为法院也要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及时向媒体及社会大众公布案件真相,分享有效信息,实现“阳光司法”。

另一方面要加强自我宣传意识。考虑到工作的保密性和复杂性,司法干警很少有时间能够有效对外宣传和沟通,日常付出的艰辛不为公众所了解,负面消息却流传甚广。为改变这种局面,法院应通过法制宣传、公众开放日等形式加大自身宣传力度,让群众及时了解司法干警在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树立司法干警良好形象。

(三)打造过硬司法队伍

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坚持抓党建带队伍促审判,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引导干警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司法干警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二是以作风整顿为载体不断改进纪律作风。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行为规范,用严肃的纪律和完善的机制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加强能力培养,着力增强司法干警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教育,通过全方位、全覆盖的学习培训,完善法律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水平。

三是以“打官司不求人”为载体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按照立案登记制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解决内部困难,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一律受理;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参与法庭活动,依法表达诉求;确实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诉讼服务各项便民功能,持续践行“四零”服务承诺,实现群众满意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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